《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实施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文件中所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发展体质健康水平。按照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文件精神的要求,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管理规定。
一、《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二、学生在校学习的四个学年中,必须参加四次《标准》项目测试;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三、《标准》文件中,对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测试的项目,由南邮门诊部负责完成。一、四年级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完成测试;二、三年级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完成测试;测试后的数据输入《标准》管理系统中。
四、《标准》文件中,对学生身体素质测试的项目,由体育部负责完成。一、二年级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在组织的课外活动中完成测试;三年级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中完成测试;四年级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中完成测试;测试后的数据输入《标准》管理系统中。
五、《标准》文件中,对学生奖励分的实施操作,每学年的五月中旬,由体育部与院(系)各年级辅导员,分别负责输入《标准》管理系统中(其中辅导员负责对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给予奖励加分)。
六、学生每学年《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者,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凡不参加测试者,该学生学年《标准》测试成绩为零分。
七、凡体育课每学年无故缺勤累计达四次以上者或800米(女)、1000米(男)、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学年《标准》测试成绩最高计为59分。
八、《标准》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九、因病或残疾学生,可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所提交的《免予执行〈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十、每学年各年级学生《标准》测试的各项成绩,由体育部最后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十一、《标准》实施管理规定由体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