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二〇〇五年三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学〔2008〕7号)的规定予以注册,才能取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获得毕业证书。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含休学期限)。
第六条 我院采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在籍学生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的要求和《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定修读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低于毕业学分的1/16,低于该学分者取消注册;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毕业学分的1/6。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
第九条 按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要求的必修课和学生选定的限制性选修课,采用计算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绩点系数使用如下标准: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绩点系数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系数 | 4 | 3 | 2 | 1 | 0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所修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课程的学分数
第十条 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按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及格但不理想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 “重修”,根据《学生“补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较高级别的英语课程考试及格者,其低于该级别的英语课程不及格即记为重修成绩60分(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身体素质和课内教学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旷考、严重违纪、作弊者,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平时测验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核。申请者应在课程开课一周内向学院递交《自学课程免修申请表》、自学资料、习题作业,由任课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学习情况是否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经开课院(系)教学主任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要求与该课程考核相同,考核成绩达75分及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重修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考核一般在开课两周内进行,免修未被批准前仍应听课。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考核。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期间,除病假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南邮门诊部主任签字的诊断证明,由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并送教务办备案,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者根据《学生“补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根据《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办理。
学生转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教学〔2007〕6号)办理。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江苏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于第二和第四学期,每年5月上旬为受理时间;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上旬提出申请;学生转学,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江苏省教育厅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5日至2月20日、7月1日至8月20日。转专业、转学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升级与编级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该学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当学年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24学分者予以升级;等于或大于24学分者,编入下一级学习。历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等于或大于30学分者,编入下一级学习。学生编级后按编入年级的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修读规定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申请者即在注销原成绩的基础上重读,以重读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办审核、批准后,编入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结束后,历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8学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办审核、批准后,允许跳级。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在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创业等),经本人申请由学院认可的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南邮门诊部出具诊断病休证明。休学学生到所在年级办和教务办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
理: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院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学院参加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期满,休学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经南邮门诊部复查合格后申请复学,并持有关材料至教务办办理复学手续;
(二)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 休学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四) 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 不论何种原因,按学生当前所在年级计算在学院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含休学时间);
(三)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按学院规定,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五)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六)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年级办写明退学原因,教务办审核,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不负责解决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在春季学期初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历年取得的必修课与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学分者,可向学院申请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大于16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的学生在秋季学期初如符合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条件,可向学院提出申请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毕业鉴定。凡德、体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延期毕业处理,也可由本人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鉴定时允许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按原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学习。
第三十六条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参加补学换证考试,每门课程补学考核仅限一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回院补做一次。课程补学考核、毕业设计(论文)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签发日期按考核及格日期填写,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自动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参加本院开设的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完成该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