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级学生“重考”、“重修”成绩记载的补充规定
各学院:
根据《学生“重考”和“重修”实施细则》第三点:允许考核成绩已经及格的学生在声明注销原成绩的基础上申请参加“重考”或“重修”,“重考”或“重修”成绩不及格或因故未能参加考试但经所在学院批准者,允许以考试成绩60分或考查成绩及格记入学生学业档案。2006级有部分学生原考核及格的课程在报名“重考”或“重修”后,因故未能参加考试,导致成绩记载为“旷考”,经教务处研究决定对2006级学生仍参照2007年3月8日校教学例会讨论通过的《关于2003级学生“重考”、“重修”成绩记载的补充规定》执行:
允许这部分学生在2010年3月5日(星期五)前,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申请,陈述“旷考”理由,经各学院审核后,统一汇总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将这部分学生“旷考”的课程以考试成绩60分或考查成绩及格记入学生学业档案,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