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报名通知

来源:通达学院发布时间:2010-03-15浏览次数:46

 
2010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报名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0年上半年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社〔2010〕6号)的文件精神,做好我校2010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英语四级、日语四级考试定于6月19日(星期六)上午9:00—11:20
俄语四级定于6月19日(星期六)上午9:00—11:15
英语六级考试定于6月19日(星期六)下午15:00—17:20
二、报考资格及注意事项:
1.在修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考生方可报考CET4;已经取得CET4证书或者CET4考试425分以上(含425分)的学生方可报考CET6;
通达专升本的学生如在原学校取得CET4证书,先在网上报名并由通达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处方可报考CET6;
    2.未取得CET4证书的研究生可报考CET4,已取得CET4证书或者CET4考试425分以上(含425分)的研究生可报考CET6;
    3.不允许学生跨校报考;
    4.四、六级不得同时兼报。
5.根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数据上报后名单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替换, 请学生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考试报名。凡报名并符合报考资格的学生必须缴费并不允许取消报名或者改报语种
6.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必须提供考生电子相片,凡不能提供报名要求的电子照片的在校生即使报名缴费也不能参加2010年6月的四、六级考试。已经在新生入学时参加过学校组织的照片采集的学生,正常情况下无需再提交电子照片信息, 其余需报名参加今年6月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生,须将符合标准的电子照片信息(照片文件名为 学号.JPG)于2010年4月2日16:00前以学院为单位送到教务处考试中心,逾期不再收取。
三、报名时间:
1.四、六级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0年3月15日9:00~2010年4月2日16:00
考试类型
课程号
课程名
课序号
英语四级
cet4
国家大学英语四级
1
日语四级
cjt4
日语四级
1
俄语四级
crt4
俄语四级
1
英语六级
cet6
国家大学英语六级
1
 
2.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四、六级考试报名时间:
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学生采用集体报名形式,报名后凭盖章核实的名单(需本人签名确认个人信息,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考试机会)及其电子版(按教务处下发格式)和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CET照片采集标准详见附件,照片名为学号),于2010年3月30日16:00前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费:
本次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为30元;本次缴费采用从学校给学生发放的中信卡直接扣款的方式,请各学院通知学生务必要在4月2日前向卡中存入足够现金(至少大于31元),防止扣款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学生卡号若有变更,请通知学生及时到财务处计划科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凭教务处下发的交费单于4月2日前(财务处工作时间)至财务处统一办理交费手续,逾期取消报名资格。
准考证领取时间暂定为:2010年6月14日。
五、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仙林校区行政南楼253室;
电    话:025-85866576 
六、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0-3-12

附:
CET照片采集标准:
一、背景要求:背景布选取浅蓝色,要求垂感和吸光好。可以是棉布,毛涤等。
二、成像要求: 成像区上下要求头上部空1/10,头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采集的图像大小为192 X 144(高x宽)。成像区大小为48mm X 33mm(高X宽)。
三、灯光要求:需要摄影灯,一台前灯基本满足要求,最好利用两台侧灯。灯具可以是专业摄影灯,也可以是舞台灯或家用立式客厅灯。
四、文件格式要求:要求存储为JPG格式,图像文件名为学号.JPG,大小在30~40K之间。
《CET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凡参加CET考试的考生,在考前必须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为此,请考生认真阅读、知晓、认可、遵守“CET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实、准确信息及有关证件,如有违反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本校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考生愿意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须进行诚信考试承诺签名,以表明其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晓、认可并承诺自觉遵守。考生考前应阅知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CET考生守则
    一、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居民身份证(或军人或武警人员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CET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是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中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以上第一至三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所在学校按校纪校规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六、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无效;所在学校按校纪校规给与相应纪律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