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518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院教发〔2018〕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教师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提升教材建设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必须服务于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紧扣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编写和出版一批适应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需要的精品教材;加大教材建设资助力度,为有优势有特色的教材编写出版创造条件。
    第三条  学院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其任务是:审定全院教材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教材管理规定;负责学院规划教材立项的申报,组织教材的评审;检查落实教材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等。

第二章  教材规划与编写

    第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编写有特色、高质量的教材。编写作者应以严谨的科学作风、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待教材编著工作;要遵守《著作权法》,坚守学术诚信;提倡精益求精,树立精品意识。
    第五条  学院结合课程建设情况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并依据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教材建设选题申报和立项工作。教师也可以在以下范围内自行选题申报:
     1.学院本科培养方案中设置,但无适用正式出版配套教材的课程。
     2.虽有正式出版教材可选用,但编著者立意新颖,能充分满足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明显特色的教材。
     3.根据院内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编写的授课讲义,字数达5-10万字。
     4.为配套教材编写的习题集、练习册,字数达5-10万字。
     第六条  编者条件
     1.主编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中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主编应有两位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推荐),除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外,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良好的教学效果和较强的文字能力,对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及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等方面能提出一定的独到观点和见解。
     2.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主编负责全书的统稿和书稿质量。主编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造诣,讲授本门课程两届及以上。参编人员由主编从担任本课程教学的教师中选择。
     第七条  编写原则
     1.要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立足于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编者必须遵守《著作权法》,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杜绝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凡因违反《著作权法》所产生的后果,由编者自负。
     3.教材内容的确定应以本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在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力求具有自己的特色。
     4.必须保证教材内容科学性和完整性。要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发展前沿及时充实新内容,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新成就。
     5.必须注意基本内容的系统性,要认真精选内容,详略得当。根据课程性质和培养计划中的课时数,编写字数标准一般控制在4000-7000字/学时。
     6.文字精炼、通顺,说明清楚,便于自学;图表清晰、准确;计量单位采用标准的国际单位制,名词、术语、符号等应符合国家出版物的统一规范要求,无统一规定的应采用习惯用法,全书应该一致。
     7.实践性环节的教材应符合实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充分反映现代科学实验技术,注重学生应用理论知识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科学研究方法和技能的训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自编教材的编写(包括翻印)一般情况须提前一学期,由主编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编教材申请表》)。
     2.新编教材的主编申报编写时要对自编教材的特点和特色进行阐述,并提交书面材料或到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会上介绍教材编写原因及价值。
     3.教材建设委员会每学期召开教材建设工作例会,评审自编教材申请,组织对自编教材的审稿。
     4.凡列入院教材编印计划的教材,必须按计划进度编写、审稿、付印。未按时完成的教材,须重新申报。

第三章  教材付印或出版

     第九条  学院年度自编教材编印计划是教材付印的依据。凡纳入计划的自编教材,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方可付印。
     1.审稿:自编教材(讲义)定稿后,教材建设委员会指定1-2位对该学科有较深造诣的教师(其中至少一位院外专家)负责文稿的审核,审核者应提出修改意见,并向教材建设委员会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付印的建议意见。正式出版的教材由出版部门负责审稿。
     2.自编教材付印:经教材建设委员会依照审核专家的意见审核通过的自编教材,由主编提交修订后的文稿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付印。
     第十条  自编教材(讲义)应在封面上印有主编及审稿人姓名,其他参编人员应在前言中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  本院教师须将新出版的教材和自编教材(讲义)送2册至教务处存档。

第四章  教材经费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资助学院教师主编的优秀教材、高水平学术著作的出版以及自编教材。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1.凡推荐申报国家级规划立项建设的教材,遴选入围后一次性资助3万元(入围省级推荐遴选未入围国家级的教材,原则上作为省级立项建设教材)。
     2.凡推荐申报省(部)级立项建设的教材,遴选入围当年资助0.8万元;按时出版顺利结题再资助0.8万元。
     3.批准立项建设的自编教材,完稿付印后一次性资助0.2-0.6万元。

第五章  教材征订

     第十四条  教学所用教材的征订计划由教研室和共建单位提出,归口教务处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书,根据教材的科学性、启发性、适用性、先进性等原则,优先选订适合我院教学要求,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级、省(部)级精品(重点)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者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要对订购教材严格把关。教材一经选定购入,必须按期使用,不得因教师更换等理由而拒用,造成浪费。如出现因计划不当造成教学事故,相关人员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教材发行和收费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使用的教材一律由教材供应商负责发行供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销售教材和讲义。
     第十八条  院内教材编印计划中的自编教材(讲义),其编者可领取两册样书。
     第十九条  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领取、购买教材按照学校与教材供应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