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院教发[201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推进教学改革的深化,明确各个教学环节工作的职责,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科教学是我院教学的基础和重点。培养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职责。教师要认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做到: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院的办学宗旨,认真履行各项教育教学职责;
(三)教风端正。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全面提高,寓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过程之中;
(四)严谨治学、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争取站在本学科的国内前沿。自觉学习教育理论,深入进行教学法研究, 积极从事教育教学改革,掌握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三条 本规范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依据,也是衡量学院教学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 为加强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导全院的教学工作,是院长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讨全院教学工作规划(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指导制定实施方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的规格标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审定全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影响全院教学质量的通识基础、学科基础等课程的教学大纲;
(三)审定全院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评估课程教学质量,检查、验收、评审课程建设成果;
(四)评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审议教学改革基金的使用;
(五)制定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院级教学奖,推荐南京邮电大学、江苏省、国家级教学奖;
(六)对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提出建议。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已有专业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做好新专业的规划与建设工作。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改造老专业,拓展新专业。每一专业都应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从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与师资培养、学术水平与学术梯队、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诸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努力创建独立学院品牌专业与特色专业。
第七条 各专业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多样化人才培养之路。根据专业的发展规律,确定年度和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招生规模与发展方向。对连续两年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缩减其招生规模或隔年招生,直至停办该专业。
第四章 培养计划和教学文件
第八条 专业培养计划是安排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各专业应按照专业培养目标与学科的发展情况,参照教育部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规定了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知识结构与应掌握的基本技能。专业培养计划应重视德智体全面发展,体现“激励创新、发展个性、讲究综合、提高素质”的教育思想,坚持“加强基础、重视实践、培养能力”的教学原则。
第九条 学院提出制订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和要求,由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制订,经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审议,报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十条 培养计划批准后,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培养计划,应由各专业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经教务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衡量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凡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开课单位都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系、教学中心)组织起草,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由教务办公室汇编成册。同一编号的课程应使用统一的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要求。
教师在教学中应让学生了解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教师在大纲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由开课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授课计划表是教师实施课程教学的具体计划,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讲教师均须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进程表认真填写授课计划表,经系、教研室(教学中心)主任和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于开课前公布给学生,并由开课单位备案。任课教师应按授课计划表的进度授课,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三条 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评价学院、专业、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表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应按学院有关规定要求存档。
第五章 课程建设
第十四条 各专业负责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计划,组织教师研究所开设课程的体系结构与教学内容。制定实施课程建设计划时,不仅要进行单门课程的建设,更要重视课程群的建设。要推广应用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的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其作用。教学中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计划地开发课程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试题库或试卷库,努力创建独立学院的省级、国家级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
第十五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按照开设目的与内容,课程类型分为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素质教育课等类。按照修读方式,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限制性选修与任意选修)课两类。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否则列为讲座。限制性选修课选修人数不到15人的课程与任意选修课选修人数不到30人的课程一般不开课。少于上述规定人数又必须开课的须由专业、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十六条 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开课要求的主讲教师;
(二)有教学大纲;
(三)有适用的教材(含实验、实习指导书)与参考资料;
(四)有实验的课程必需做好实验及其它实践教学方面的准备;
(五)已制订出完备的与开课有关的教学文件。
主管教学的院长应对各门课程从以上五个方面逐一审定,确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开设新课程。新课程应是反映专业所在学科相关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课程或课程体系改革中重新整合的课程。
申请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培养计划目标的要求;
(二)拟任主讲教师对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或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三)有教学大纲和学习参考资料;
(四)有教材或讲义;
(五)有实验或实习内容的课程须同时具有基本实验或实习条件。
第六章 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中教学进程安排,分解、落实教务办公室下达的教学任务,按学期给任课教师安排教学任务。
学期中途一般不得变更主讲教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应先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根据落实的教学任务,编制课程表。课程安排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执行,充分体现课程的科学性、顺序性和均衡性。课程安排体现“学生优先”的原则,以学生每天学习量均衡为要素,每天理论课与实验课学习量尽量均衡分布。
第二十条 课程安排是学院对学生的一种承诺与约定,要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课程安排的变动应以有利学生为原则,以保证教学秩序为目的,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贯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建设方针、政策,积极推动教材建设,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大力锤炼精品教材。做好自编教材的出版管理工作。鼓励教师编写国内领先的有特色、高质量、理论联系实际的高水平教材,争创省级、国家级独立学院精品(优秀)教材。
第二十二条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教学的质量。开课专业、系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慎重选用或组织编好教材。鼓励优先选用适合教学要求,获得国家、省优秀、精品称号的教材,使用近3年出版(再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开课学期教材一经选定使用,除有原则性的错误或出版出现意外情况外,不应更改。
第八章 任课教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来院兼课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凡选聘进院或由非高校单位调入的新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班学习,获得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教学工作。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二十四条 担任主讲授课任务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至少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担任拟开课程一年助教并经该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考核效果和工作业绩良好以上,有实验的课程必须经过一遍以上的实验教学全过程(新设置课程除外),经指导教师签字推荐上岗;
(二)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
(三)有较完整的教案;
(四)由开课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章节经过至少1课时的试讲,并经学院组织的专家评议通过。
已有主讲资格而首次开设其它课程的教师,应具备以上(二)、(三)、(四)项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反映强烈的主讲教师,开课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授课并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改进后经开课单位组织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如无切实改进措施的,不再安排其担任主讲授课任务(教学效果和质量可根据学生评教、督导评价、同行专家评价等确定)。
第二十六条 开课单位在安排主讲教师授课任务时,应做到:
(一)每门课程的一个教学班原则上只安排主讲教师一人,其余为辅导教师,以明确课程教学的责任和保证教学质量。确因教学实际的需要,某门课程的一个教学班有多人承担主讲任务的,应明确每一位主讲教师的任务和主讲学时,并报教务办公室备案;
(二)认真审查教师的授课资格,在填写课程授课计划表时,在备注栏注明首次担任主讲授课任务的教师和首次开设其他课程的教师,以备随机抽查;
(三)首次担任面向全院的任意选修课的主讲教师,报教务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须经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专业、教研室应做好研究生兼任助教的管理工作,按照教学要求,指派专人对受聘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指导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专业、教研室推荐的新任主讲教师,须于开课前一学期填报《新开课教师申请表》、阐明该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附三分之一以上章节的讲稿和试讲记录、评议及指导教师推荐意见,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九条 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学院积极提倡和鼓励知名教授为本科生上基础课和开设讲座。开课学院应积极选派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到学院任教。
第三十条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基础知识的巩固,引导学生了解相关学科前沿的新成果、新发展,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开设高水平的任意选修课。
第九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课程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每一堂课,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深入钻研课程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写好教案或讲稿。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研究、改革和创新。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组成课程教学小组。以课程教学小组为单位,定期召开集体备课教学研讨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要求,把教学重点放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上,删除理论性过强、过高、过难、过繁的内容,增加方法性、实用性的基本内容。教师各自对自己任课班级教学质量负责。
系、教研室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进行教学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系、教研室应积极组织优秀教师上示范课。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在第一节课向学生介绍本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课程性质(必修课还是选修课)、授课计划、考核性质和方式(考试课还是考查课、闭卷还是开卷等),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及实验等环节的评分比例。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课堂教学应做到:着装整洁,仪表大方;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改进教学方法,做到教学相长,师生互动;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本学科发展的信息。讲课时语言准确、简炼、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文字规范,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教学中引入本人的最新研究成果和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删减教学内容。
第三十七条 要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点名等方式进行,并将其作为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依据之一。注重教管结合,维护课堂秩序,教育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教务办公室或学院领导反映。
为提高学生课堂听课效率,各门课程均应要求学生做好课堂笔记,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记好笔记,并定期检查学生笔记。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执教期间应恪守职责,关闭通信设备,提前到达课堂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不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和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调(停)课时,要事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并经教务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主讲教师对本课程的实验课、上机实习课应提早作出教学安排,上课要使用的教学模型、挂图、多媒体教学手段等应提前提出要求,以便辅导教师及相关人员配合工作。
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都应记好《教学工作日志》。
第十章 辅导答疑与习题课
第四十条 辅导答疑与习题课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辅助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主讲和辅导教师都应做好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解答疑难问题和引导学生学习的工作。主讲教师应在上课开始时将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学生,同时报教务办公室备案。要求每周安排一次辅导答疑。
第四十一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具有共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耐心细致,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给予热情鼓励,利用答疑时间对其进行质疑,督促学生学习。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应参加一定量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以便了解学生学习情况。鼓励教师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开展辅导答疑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密切配合。辅导教师须跟班听课,了解讲课内容和进度,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及学生对教学的要求和意见,要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并在教学日志中做好记录。每12-16个学时或按课程章节内容安排习题课或辅导课。主讲教师应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章 作 业
第四十三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掌握和深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参考书目,规定学生必需完成的作业量。
第四十四条 学生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特殊情况,报经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学生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见解及错误之处,并督促学生纠正错误。对作业马虎、潦草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课程总量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应在期中考试或期末考试前一周将缺课1/3或缺交作业1/3及以上不予考试的学生名单报学院教务办公室,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应输入“0”分并注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应在学院统一印发的《教学记分册》中,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登记。
第十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日程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安排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地点。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查课程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和课程性质选定,考核方式应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同一学期、同一编号的课程应统一考核,统一评分标准。
各门课程的平时考核、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各部分在总成绩中的比例分别为25%、15%、60%。其中平时考核包括:课堂表现10%,作业和课堂笔记15%。没有期中考试的课程,课堂表现为20%,作业和课堂笔记为20%,期末考试为60%。
含有实验内容的课程,实验成绩应以适当的比例计入总评成绩。
第四十八条 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命题方式,尽可能实行“考教分离”制度,非任课教师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所出试题要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能力的提高程度。
加强课程考核命题工作的管理,强化试卷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严格按教学基本要求、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内容。杜绝难度大、偏、怪以及过于复杂的考试题目。考核内容要覆盖基本知识点、基本内容的80-90%,做到题小、量大、面宽,题目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选择、填空、判断、计算、证明、讨论、实验等题型都可以选取使用,题目内容应以教材和课堂教学中的主要基础知识、基本重要例题和习题等题型及基本应用为主,可适当变形。
第四十九条 各课程应重视试题的积累工作,加强试题库或试卷库建设,努力建设信度较高、效度良好、区分度正常、具备各种难度等级试题的高标准的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五十条 课程考核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学时数和教学要求相同(同一课程编号)的课程应实行统一考核。每门课程应出两份水平、份量相当的试卷(A、B)卷(试卷须誉写或打印清楚),并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审批表,由主管教学院长选定、审批、签字后方可付印。
第五十一条 加强试卷的保密工作,考试前,接触过试卷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
第五十二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务工作。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并在考试开始前完成清理考场、检查证件、宣读考场规则、发放试卷(提前五分钟)等项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有作弊苗头的应予以警告,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直至中止该生考试,收回试卷。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考场必须当场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并要当事学生签名,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学院和教务办公室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与答卷,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送交考试组织部门;发生严重违纪、作弊情况考场的《考场情况记录表》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要立即送学院教务办公室处理。
第五十三条 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要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统一考试的课程须实行集体流水阅卷评分,其他课程由学院组织人员审核抽查阅卷评分情况。主讲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上网登录学生成绩,核对无误后提交,打印成绩表一式二份,签名后一份与试卷一起装订存院档案室,一份送教务办转学生辅导员。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错误,需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填写《更改学生成绩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学院存档,一份转学生辅导员。
第五十四条 试卷是证明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重要教学资料,任课教师应在阅卷工作结束后,将试卷按班(自然班或教学班)、按学号顺序装订成册交院档案室保存至规定年限。
第十三章 实验与课程设计
第五十五条 实验教学(包括上机实验)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训练学生基本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踏实作风的重要教学环节。实验室(教学中心)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从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的目标出发,加强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科学合理确定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单独设课的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的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五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包括预做实验,检查实验设备,准备元器件及软件配置等工作。各种实践性教学场所、设施,最迟应在规定开始进行教学的十分钟前开启,确保在规定开始的时间学生能进行实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检查预习情况。学生未做预习或预习不合要求的,不得参加实验。实验开始前,教师要讲清实验要求、操作规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勤俭节约和安全等教育。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进行巡视检查,主动发现学生在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启发式指导。
第五十八条 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要审核有关数据,如不符合要求,应要求学生重做。在学生离开实验室前检查验收实验设备(包括计算机)。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仔细批改实验报告,评定成绩。
未做实验数达1/3及以上且未按规定补做的学生,应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以后重修。
第五十九条 承担课程设计的教研室(系、教学中心)应组织教师确定课程设计题目和编写指导书,明确具体要求,列出必要的参考资料。课程设计环节应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正确的工程设计思想,培养学生利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
第六十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要熟练掌握设计内容与方法,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课程设计要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对设计重点和难点的指导。
第六十一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按相关规定批阅设计报告,做好考核评分和总结工作。
第十四章 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十二条 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生产操作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不同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教学大纲。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制订实习计划,提前落实实习单位和带队指导教师。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实习开始前召开实习动员会,宣布实习要求和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公布考核办法。
第六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实习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在实习期间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管理,不仅要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而且还要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实习中遇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汇报。
第六十六条 指导老师应在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做好审阅实习报告、考核评分及小结工作,及时将学生实习成绩上网登录,并将成绩单与实习工作总结报教务办公室。
第六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训练或理论性研究,是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院按统一部署,按时做好确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落实指导教师和地点等项工作。
第六十八条 校内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由相关教研室(系、教学中心)负责,课题应在教研室(系、教学中心)充分讨论后确定,以保证其准确、合理、切实可行。校外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由学院统一联系落实。
第六十九条 承担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教师,须对已确定课题的内容作好充分准备,并在毕业设计(论文)前一学期末按课题制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明确任务和要求,列出各阶段时间及应阅读的基本文献目录。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须经主管实验教学院长审核批准。
第七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见面,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答疑,每周每生不少于5小时。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两周内指导学生写出开题报告;各教研室(系、教学中心)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毕业设计(论文)中出现的问题;审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报告,并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作出评语。指导教师请假时,必须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必须采用答辩方式。凡申请“优秀”等级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须由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其他课题由系(教学中心)、教研室组织答辩。
第十五章 教学质量检查与监控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教学质量的督察与监控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委派教学督导员开展日常教学质量的督察与监控工作。教务办公室协助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日常教学质量督察与监控工作。
第七十三条 每学期期中考试后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反映的教学问题。
第七十四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十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系、教研室主任应及时检查各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课程的期中教学检查、期末小结等项工作。系、教研室负责人与主管教学的院长应认真阅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开学组织专家对上学期考试试卷、标准答案进行抽查。主要检查试卷命题是否紧扣教学大纲、达到教学要求;试题及参考答案是否准确,评分标准是否合理;学生成绩是否符合正态分布,以及卷面批改及成绩计算的规范性与准确性。
第十六章 教学法研究
第七十七条 教学法是教学过程中各种教授方法和学习方法的总体。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学过程中,应及时分析学生学习情况,研究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及各教学环节配合的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并在《教学工作日志》中做好记录。课程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并按要求做好课程小结。
第七十八条 各专业、教研室(实验室)均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对学院、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教师须积极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七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教学法,总结教学经验,提升到教育教学理论的层面,撰写论文在中外教学研究刊物上发表。
第十七章 教学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者,学院将在教学成果、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学事故处理制度。发生教学事故,学院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章 教学档案
第八十二条 教学档案是重要的教学文件,是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与依据,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工作。
第八十三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招生、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学生学籍、学生成绩、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等方面。
教学档案的重点是我院在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活动各个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九章 教学信息化建设
第八十四条 加大教学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建设多学科、多课程的网络教学资源平台,鼓励教师共享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推动多媒体辅助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八十五条 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设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
第二十章 教学保障
第八十六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系、教研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七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影响、干扰教学秩序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全院所有职工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主动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第八十九条 学院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应服从教学优先的原则。教师的数量、质量应满足教学的需要;教学经费的投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教学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要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