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建设,加强对专业建设的宏观管理,促进学院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苏教高[2001]67号文)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民、独、优”的办学新体制和培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并重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以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相互支撑、共同提高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强化优势学科、保持特色学科、拓展交叉学科、培育新兴学科。加强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本科专业建设水平,全面推进学院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
(一)落实学院办学定位,构建与“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协调发展的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大学”相匹配的专业结构体系,培养一大批基础扎实,思维活跃,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
(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全国和江苏地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人才市场需求,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全面进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构建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江苏地方经济需要的民办高等教育专业体系。
(三)坚持学院办学特色,充分依托办学母体南京邮电大学在通信和电子信息科学领域所具有的办学优势,全力培育独立学院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通力与专业共建学院合作,大力资助专业共建学院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提高学院竞争力。
(四)优化专业结构,大力加强基础学科、积极发展应用学科、努力扶持交叉学科,提高办学效益。
(五)加强内涵建设,以独立学院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为核心,以新专业建设为重点,坚持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专业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相结合。
(六)合理规划,加大投入,实施重点建设、分层建设、特色建设。
第三章 建设规划和内容
第四条 各专业共建学院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做好学院所开办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学院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院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使专业共建学院能结合学院的发展目标与办学定位进行专业建设,把专业建设落到实处。
第五条 专业共建学院要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自身定位,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调整与建设计划。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一方面要加强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各级品牌、特色专业,保持学院整体优势。另一方面要办好新专业,保障新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改革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践教学,推进人才培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改革和建设,培养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并集成取得的有效经验和实践效果,形成该专业建设内容的相关参考规范,发挥推广和示范的作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自办专业建设由我院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共建专业建设由本院与专业共建学院共同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以专业共建学院为主。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
第八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由专业共建学院负责遴选和管理。
第九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专业建设的中期检查和验收及日常管理等。
第十条 本院对专业共建学院的重点专业和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
第十一条 积极推动专业共建学院按学科门类或专业类别进行宽口径人才的培养,对学生分阶段培养。
第十二条 专业共建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负责共建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审核管理工作:每学期教学安排的落实;相关课程与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参加本院的教学工作例会。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应每学年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专业共建学院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四条 专业共建学院对专业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对新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分别按照相应的指标进行建设工作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工作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检查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专业发展的参考依据,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软硬件条件的扶持力度,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于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建设成效不佳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可以实行隔年招生;对于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论证,可以停止招生,或者采取合并、调整等方式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工作绩效作为专业共建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列入对院系负责人的考核体系。
第六章 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院与各专业共建学院均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高校、科研单位、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关专家和学院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按学科或专业大类设置,成员一般为7-11人。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在本专业领域有较突出成就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或有关社会人士承担。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聘任,任期一般为3-4年。
第十九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相关学科专业的总体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办学过程中的专业设置、调整和改造方案,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三)对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室和教学手段建设)和教学改革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为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论证专业建设方案;
(五)参与学院品牌、特色专业的遴选、评审和验收工作;
(六)做好老专业改造和新专业建设的咨询、指导工作;
(七)监控专业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二十条 各专业共建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成立相应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在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专业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联合办专业
第二十一条 在积极做好专业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与社会、企业、其他高校的联系,充分利用其资金、场地、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对现有专业的有效补充,实现学院办学口径的拓宽,加快教学、科研、产业的有机链接,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二条 联合办专业的建设途径
(一)与地方政府联合办专业
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发挥学院通信、电子、信息科技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设置以地方经济需求为导向,专业培养目标面向地方人才需求,以地方相关产业为主要的实习实训基地,培养适应性强的各类应用型专业人才。
(二)与企业联合办专业
根据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发挥学院专业理论优势,实现理论与企业生产实践活动的互相补充,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人才需求,实现学院的持续良好发展。
(三)与其他高校联合办专业
积极与其他高校联合办学,实现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资源的优势互补。在拓展与国内民办高校的联合办学的基础上,积极寻求和探索与国内著名高校合作办学的途径及模式。
(四)内引外联,努力发展中外合作办专业
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的力度,在与国外大学联合办专业培养本科生的基础上,开拓推荐优秀本科学生到国外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高层次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模式上,走出一条新路。在仙林大学城区域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办学,借鉴国内外名牌大学的教育管理经验,促进我院专业结构的优化。
第八章 新专业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新专业的基本原则: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坚持与办学母体南京邮电大学错位发展,落实“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协调发展的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大学”的办学目标,构建与学院发展定位相适应的数量适宜、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特色鲜明、满足社会需求的本科专业体系。
第二十四条 申报新专业的基础:在南京邮电大学已有成熟专业办学经验与具有较为广阔的人才市场的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基础上,申报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民办独立学院新专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市场的需求,积极筹办申报符合独立学院培养目标的跨学科跨专业的自办新专业。
第二十六条 申请增设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学院,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教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二)增设专业的建设方案;
(三)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四)增设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理由,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及其它情况,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分析比较;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等);
(五)新设专业的培养计划;
(六)增设本科专业审议意见表;
(七)其它有关办学条件等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院于每年7月份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学院(系)的专业建设方案、申报材料、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基地等办学条件等方面进行审议论证。对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全省专业设置数超过30个的专业、首次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就业率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专业不再新增。经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的专业正式向江苏省教育厅申报。
第二十八条 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专业,方可正式招生。
第九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专业建设费:学院向专业共建学院拨付专业建设费。每年每生50元,每年专业共建费金额总数少于1万元的按1万元支付,由主管专业建设的教学副院长管理,专业建设负责人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