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29浏览:47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教发[2021]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作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培养方案制(修)订和实施科学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二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以《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充分反映学院办学指导思想,符合学院整体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培养方案既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应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制(修)订,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学院也可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提出全面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四条 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加强基础、提高素质原则

(二)多元需求、分类培养原则

(三)强化实践、应用培养原则

(四)个性发展、因材施教原则

(五)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原则

(六)大类培养、专业优化原则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基本信息(含专业所属学院、学科门类、专业门类、标准学制、专业代码、授予学位名称、适用年级等)

(二)培养目标

(三)毕业要求

(四)主干学科与交叉学科

(五)核心课程

(六)方向及特色

(七)毕业学分及比例要求   

(八)课程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矩阵

(九)课程体系配置流程图

(十)专业教学进程计划

专业教学进程计划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总体课程安排,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包括:

1.课程设置安排(含各培养层次的课程类别、课程编号和中、英文名称、学分及学时分配、开课学期、开课单位、选课及学分要求等)

2.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安排。

第六条 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制(修)订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二级学院(部)。

(二)二级学院(部)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根据学院指导性意见拟订培养方案,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审议,并将论证报告与培养方案初稿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院内外专家对各二级学院(部)提交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稿,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院领导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经学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二级学院(部)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各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修改与调整

 

第九条 为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持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对己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改。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修改与调整,应是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修改与调整应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3周之前进行。凡培养方案的修改与调整涉及已下达教学任务或已排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分以及调整学时分配等情况,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培养方案,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修改与调整需由二级学院(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组长由二级学院(部)院长担任,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须包括专业二级学院(部)教学院长、开课学院教学院长、相关系主任和课程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修改与调整的一般程序

(一)专业所在二级学(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培养方案修改申请表,说明修改与调整原因,提供具体的修改与调整方案及培养方案修改与调整所涉及的专业、年级,由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课院()对书面申请签署意见,由开课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教务处对书面申请签署意见,由分管处长审核并签字、盖单位公章。申请表复印件送达提出申请的二级学(部)以及开课学院,申请原件留教务处备存。

(四)教务处根据书面申请和签署意见,组织实施培养方案的修改与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