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教发[2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系统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非常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实验教学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学院的教育质量。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教学可帮助学生进一步掌握所学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营造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实验教学要遵循认识规律,由浅入深,不断吸收新技术、新知识,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改革实验方法,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全面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实验教学包括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内实验、开放性实验项目等。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教材
第五条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文件。各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中对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课程实验的具体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精选一定数量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尽可能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验教学大纲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定稿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实验教学中严格执行。
第六条 实验教材建设是学院教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部)要重视实验教材的建设,实验教材的内容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更新补充新内容新知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其他课程的实验都要有相应的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部)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变更。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或教学改革的需要,实验内容确需变更的,各二级学院(部)须组织专家对新的实验教学大纲进行论证,由二级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表的要求,制定每学期的实验课程教学安排计划,并于每学期三周内将《实验课程安排表》报教务处;课程开课一周前将《实验课程安排表》通知学生;每学期十六周内将《教学实验项目汇总表》报教务处。如需调整,按《实验课程调(停)课工作流程》于开课一周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实验课程原则上以半个自然班或一个自然班为基础开课(主要视设备的套数而定),一个教师每次同时指导实验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一个自然班,特殊情况需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基础课实验应做到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实验也应一人一组(或二人一组),专业课实验应力争增加重复次数,减少每组人数(一般每组人数不得超过3人),为学生创造更多独立动手机会,特殊情况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应取得实验课程主讲教师资格后方可上岗(中级及以上职称),有特殊实验要求的还需具备专业操作知识。各二级学院(部)应做好实验课程授课教师主讲资格的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核。新开设的实验,要求每个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方可指导学生开出实验。
第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课程的备课,撰写教案,积极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课前仪器和材料的准备工作;实验开始前,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实验过程中应认真负责、规范教学,主动巡视、随时指导,不得中途无故离岗;实验结束后,应检查原始数据,并在原始数据记录表上签字,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实验教学要求的报告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研究,积极探讨实验教学改革,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四章 学生实验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课程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未做实验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且未按规定补做的学生,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写好预习报告,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没有预习报告或预习不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完成实验,做好记录;实验后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求文字通顺、语言简练、字迹端正、图表规范。
第十六条学生在实验结束后应按要求整理实验仪器,经实验指导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严重的要按规定处分。
第十七条因故请假经批准不能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补做的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安排,或在实验室开放时补做。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八条实验课程应严格进行考核,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综合(实验基础理论+实验技能操作)考核。根据 不同实验课程的要求制订出相应的实验考核实施细则,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遵照执行,并在开课的第一节课向学生说明。
第十九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总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实验预习、实验过程操作、实验报告)和综合考核成绩评定;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成绩可由平时每项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按相应的比例记入课程的总成绩中;特殊情况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