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院发〔2021〕16号)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二〇一七年二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或受外伤无法正常参加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0日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按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凭退役相关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院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招生就业处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次年7月底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学期学生所修得的学分将不予认可,但可在完成注册后予以确认。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自入学取得学籍起,普通本科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期限);专转本学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休学期限)。如在校期间需要休学创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可以再延长两年,普通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八年,专转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我院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在籍学生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修读课程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定修读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毕业学分的1/5。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
第十条 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学生选定的限制性选修课,采用计算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绩点系数使用如下标准: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绩点系数 | 4.5-5.0 | 4.0-4.45 | 3.5-3.95 | 3.0-3.45 | 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系数 | 4.75 | 4.25 | 3.75 | 3.25 | 0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所修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注:任选课不计)
∑所修课程的学分数
第十一条 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补考通过成绩按及格记,未通过按不及格记,成绩标注“补考”归入学业档案。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和其他学生均可报名重修课程,重修考试所取得的学分同样可记入学生成绩表,成绩标注“重修”归入学业档案。补考和重修根据《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缓考、补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 试行分级教学、分层次教学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详见《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分级、分层次教学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标注违纪或作弊,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考者,该课程以旷考计。旷考、违纪、作弊的课程不能补考或免修,必须重修。平时测验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无故旷课者,根据学院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1/3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考核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应修课程门数的1/4,申请者应已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4.25;申请者应在课程开课一周内向学院递交《自学课程免修申请表》、自学资料、习题作业,由任课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学习情况是否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报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要求与该课程考核相同,考核成绩达到75分者,准予免修,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成绩标注“自学免修”归入学业档案。重修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考核一般在开课两周内进行,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免修考核,免修未被批准者仍应按正常要求修读。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入院通知书和病历,其他特殊情况也需提供相应证明,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送教务处,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论处。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根据《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标注“缓考”归入学业档案。缓考旷考者成绩以旷考记载,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修读MOOCs课程,所修读课程须符合我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批准后的修读课程须在我院组织考试,考试及格的课程以任选课学分记入学生成绩表和学业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纳入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进行考核记载。
第二十一条 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院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自学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为自身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条 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特殊招生的、国家规定的或录取前有约定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院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根据《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实施。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转专业、转学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五节 升级与编级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该学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当学年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24学分者予以升级;等于或大于24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历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30学分者予以升级;等于或者大于30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编级后按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申请者视为重修,成绩标记“重修”归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编入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跳级:
(一)二年级学生历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8学分者。
(二)三年级学生历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学分者。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2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因伤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创业等),经本人申请由学院认可的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凡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病休证明。休学学生到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学年。学生休学创业,普通本科生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四学年,专转本学生不超过三学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学院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学院参加教学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经学院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复查合格后申请复学,并持有关材料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可申请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除在读期间应征入伍外,按学生当前所在年级计算,在学院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含休学时间);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按学院规定,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本人或辅导员说明退学原因,教务处审核,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不负责解决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毕业鉴定。凡德、体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作延期毕业处理,也可由本人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若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符合结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不符合结业条件的,按退学处理。在毕业鉴定时允许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按原培养方案学习。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的,如符合《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相关规定,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回学校参加课程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仅限一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回学校补做一次。课程重修、毕业设计(论文)补做及格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复核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签发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回学校重修、毕业设计(论文)补做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自动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未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而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及学院的要求完成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年将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注册,并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对抄袭、篡改、伪造学位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院视情节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如涉及其他处理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对代写、买卖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以上情况如涉及其他处理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3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