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院发〔2018〕19号)
为做好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3.40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院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对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
(三)公示期满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院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3.40但高于3.35(含3.35),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确认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一次考试违纪受记过处分,毕业时经学院组织评议有明显改进者。
第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为3.25及以上的毕业生,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3.4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 (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名单、撤销学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其中撤销学位决定应送达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裁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合规或补充材料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评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之前发生的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行为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