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院教发〔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等方式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自然人等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性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研究项目。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学院对外(包括院内独立法人单位间)承接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须依法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程序依《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顺序签署意见。具体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见附件2)。合同使用语言为外国语的,须附一份对应的中文翻译件,由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负责审核原件与翻译件的一致性及项目的合法性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教务处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具有立项价值。
(三)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是否符合学院相关制度规定。
(四)项目合同金额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分管科研工作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项目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含五十万元)的,由分管科研工作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五)合同审核通过后,合同由院长办公室加盖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五条 合同文本总数为委托方所需份数外加学院所需三份,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教务处、财务处各执一份。项目合同及项目信息需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六条 合同条款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院以下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校名、校徽、地理标识、主要建筑物图形,以及产品包装或广告等出现“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监制、研制”、“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专利、科研产品”)。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以投标方式获得的,需 要学院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由项目所属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审核后签字盖章,经教务处复审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中有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合同。外协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拨付方式、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外协合同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督促合作单位,保护学院信誉,维护学院正当权益,并及时保全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字移交(交接)的清单(实物)等;显示有双方姓名、邮址、日期、有相关内容的真实的电子邮件;邮寄、运输过程中的凭证;不可抗力的证明;项目组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或其他可能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实物等。
第十条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延期、解除或终止时,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经项目所属部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书面协议由审核部门各留存一份原件存档备查。对不按合同执行且项目负责人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学院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单个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在院内设立子课题,各子课题经费数应不少于20万元。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组织与协同,并与各子课题负责人签订院内合作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协议内容应包括:子课题经费使用额度、使用范围及其预算,承担研究工作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二条 合同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中期检查。合同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填写《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检查表》(见附件3),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大额横向科研项目可采取答辩形式汇报。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原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项目负责人不需变更的,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一)通过验收、鉴定的。
(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三)合同有效期结束满一年内,委托方未书面提出任何异议。
(四)合同任务未完成,经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申请,并将《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见附件4)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所承担的项目,包括制定计划、人员分工、经费使用、经费预决算、结题验收、资料整理归档、成果应用等。
第十七条 鼓励科研人员利用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根据兴趣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和非共识的创新研究。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教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对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成果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依照相关财经法规以及项目合同约定、经费预算使用经费;财务处负责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三)项目所属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横向项目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使用经费,接 受学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由研发费用、管理绩效、协作费用组成。
(一)研发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研发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不设比例限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分类测算总额。
(二)管理绩效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绩效及税金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补偿费支出、项目组管理费支出、税金支出、绩效支出等。包括:
1.管理补偿费支出:按照到账经费的5%提取,其中学院75%、项目所属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25%。
2.项目组管理费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组织实施过程中必要的办公费、成果鉴定、合作单位沟通协调等相关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研发费用中安排的科研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等。
3.税金支出: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财务处代为缴纳。
4.绩效支出:是指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合同有约定绩效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仅用于项目组成员(含有工资性收入的院内人员)发放,应根据科研工作实绩,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发放。
(三)协作费用:协作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作费用的转拨以合同为依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经费外拨申请,经项目所属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审核通过,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后办理转出手续。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提供协作合同及协作单位相关证件资料,财务处按照协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协作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原合同中未明确协作经费的,经过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协作项目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对外拨协作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项目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委托合同及项目研发实际需要据实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由项目所属部门(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等)审核,报教务处审定后由财务处纳入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收到委托方的项目款后,项目负责人到教务处和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实行到款后开票据。对于按合同约定需提前开具发票才能付款的项目,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预开发票手续,并确保已开发票款项及时到账。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所有项目经费使用均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在预算范围内劳务费科目用于列支参与项目的在校学生、校内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经费的安排,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科研所需要设备,购置设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学院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横向科研项目,由教务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统一报主管部门认定,财务处根据认定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项目组成 员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部分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一)简化招待费报销手续。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的,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单笔报销不超过1000元的可直接凭发票报销,不要求提交接待审批表和接待清单,其真实性、合法 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合同对招待费开支总额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到款额的30%。
(二)市内交通费及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租车费等相关支出,说明后据实列支。
(三)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按我院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并依法纳税。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科研相关人员利用横向科研经费开展相关科研活动,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可在学院现行规定的标准向上提升一档,其他相关要求根据《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执行。
(五)从事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边远地区出差等科研活动而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学院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办理及结余经费使用按照《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合同 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项目合同 没有约定的 ,其知识产权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院。
第三十条 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保护学院的技术秘密,不得削弱、放弃学院应当所得权益,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未经学院允许,削弱、放弃学院权益,或泄露学院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
第六章 项目认定
第三十一条横向项目认定是指横向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仅可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职称评审。项目不能拆分认定。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类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400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60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认定;
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200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进行认定;
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50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75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30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5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省部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15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3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市厅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人文社科类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240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385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国家级重大项目进行认定;
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105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145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进行认定;
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40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6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40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省部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10万元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横向经费达到15万元及以上可等同于一项市厅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以上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教务处进行认定。横向科研项目因代购设备增加、协作经费增加、经费退回等原因造成项目实际到账经费减少的,教务处重新予以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在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等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院其他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